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顶点文学 > 唐宋历史评论.第二辑 > 第45章完结

第45章完结

对于作为案由文书的来文,受文官府需按时间顺序抄目登记。,墈^书^君~ +毋.错?内?容/[13]抄目是日后主典检请文案的需要,也是文书勾检的需要。抄目的形式不一,有官司仅抄录事目的,如由池田温拼接并命名的《唐开元十九年正月西州案头府到来符帖目》[14];有官司抄录事目并注明给付人的,如吐鲁番出土文书《唐西州某县事目》[15];还有抄录事目并注明后续处理情况的,如《唐天宝某载文书书目帐》[16]。三者的差异,恰好是由其所处受理环节不同而致[17],后文将做相应的揭示。

(二)“行判文书”及其当处存档

如上所述,行判文书是官府判案过程中形成的文书,有具体的判案流程和签押,判署完成后要在当处官府存档。如果经过判署的文书还需交由其他官府处理,则需要据此抄写一份,形成送付文书。地方官府对于案由的处理,有两种方式:一种是在案由文书上原卷行判;另一种是由主典根据案由文书提出检请、并重新起草案文进入判署程序,可称为另案行判。如果只是通知、通报或说明情况的来文,不需要再转至其他官司落实处理,一般就在原卷上判署,然后存档。蒲昌府文书《唐开元二年三月一日蒲昌县牒为卫士麴义逷母郭氏身亡准式丧服事》[18](图3),即是蒲昌府在蒲昌县来文上的直接行判。-求\书+帮! ?已^发_布¨最+芯?彰¨結*

图3 《唐开元二年三月一日蒲昌县牒为卫士麴义逷母郭氏身亡准式丧服事》

兹将6~16行迻录如下:

6 ]郭年四十五———————

7 ]人辞,称母今月二十五日身亡,请处分者。准

8 ]麴义逷母郭身亡,勘责府同,牒上州户曹

9 ]式者。此以各牒下讫。牒至准状,故牒。

10 开元二年三月一日

11 佐

12 史张义

13 三月三日录事麴 相 受

14 司马阙

15 检 案。玉 示

16 三日

这一部分由宁乐18(2)、7(3)拼接而成,第11、12行之间为接缝,第7~8行、第9~10行钤有“蒲昌县之印”,第14~15行有“右玉钤卫西州蒲昌府之印”,是蒲昌府存档文书。第6~12行笔迹一致,当是作为蒲昌县主典的“史”张义所写,然后钤印送至蒲昌府。¨c¨m/s^x′s′.¢n_e*t~第13、14行是蒲昌府文书受付程序,第15、16行是折冲都尉王温玉的判署。经过蒲昌府在来文上的判署,这件案由文书就转变为行判文书,并在蒲昌府存档。

对于来文是需要进一步落实处理的辞牒,一般采取另案行判的方式。前文所引《唐开元二年闰二月蒲昌县牒为卫士范君住母亡准式丧服事》是县司送付蒲昌府的文书,当是处理此事的末端文书。在此之前县司内部还应有一个体现行判过程的文书,在蒲昌县存档。而蒲昌县的行判文书之前,又还有一件由卫士范君住本人提交的申辞,当亦作为档案存于蒲昌县。

由于多数蒲昌府文书较为残缺,难以将文书的环节性形态及行判的所有环节展示出来。兹以大谷2835号《长安三年停逃户文书》为例,探讨另案行判文书的完整体式。兹将文书相关部分节录如下[19]:

1 甘、凉、瓜、肃所居停沙州逃户

2 牒。奉处分,上件等州,以田水稍宽、百姓多

……(中略)

16 ……若不牒

17 上括户采访使知、即虑逃人诉端不息。

18 谨以牒举。谨牒。

19 长安三年三月 日典阴永牒

20 付 司。辩 示。

21 十六日

22 三月十六日录事 受

23 尉摄主簿 付司户

24 检案。泽白。

25 十六日

………………………&hel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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