“咦?你不是把腰摔了吗?怎么?你的腰挪到脖子上来了?”
面对陈光的疑问,原告张红梅、冯文两口子白了陈光一眼,然后坐到了对面的原告席。
等待开庭时间到后,法官主持了庭审。在原告代理律师念完诉状后,依次由被告做答辩。
被告一是电梯生产和制造的厂商,坐飞机从浙省赶来。
被告一提供了合格证等一系列证据,证明自己电梯是合格的,原告的损失与被告一无关。
被告二是开发商,被告二的代理律师答辩意见是,该部电梯已经交由被告三,也就是乐万家物业管理,本次事故与被告二无关。
作为被告三的代理,陈光发表了答辩意见。
首先陈光向法庭递交了反诉状,要求原审原告退还反诉原告为其垫付的医药费。
法庭当时表示反诉不成立,于是陈光又提出了乐万家物业的全称,是由本省为名,原告的诉状上是以省会城市为名。
简而言之,现在的被告三叫做某某省乐万家物业有限公司,而原告诉状上所书,为某某市乐万家有限公司,主体不适格。
陈光的答辩引起了法官的注意,要求陈光将营业执照等递交。
在法庭审核以后,以主体不适格为由驳回了原告的第一次诉讼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