男同学在公园里和女同学进行亲热,这种行为已经突破了正常普通男女朋友关系的距离,等同于两个人就是情侣,或者说是超越了友谊的行为。
一个成年的女性应该能够理解,和一个男性单独进入宾馆房间,可能会发生的事情,这就给了对方机会,单身女性,尽量不要单独和一个男性进入陌生狭小的空间范围。
这样很容易发生不幸的事情,女同学明知道这些事情,明知道这种可能,依然做出了自己的选择,所以当天晚上两个人发生了性关系。
这就意味着,女性在明知有可能的情况下,依然做出来这种选择,可以认定为自愿。
所以当天晚上发生的性行为,是你情我愿的男女性行为,不构成强奸。主要是早上如何界定,成为警方最需要考虑的法律和道德问题。
对于本次强奸案,刘家豪和当地派出所民警共同面对女大学生,小马子的这种行为,如果按照强奸罪论处的话,按照刑法第236条规定,将处以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。
民警也跟女大学生分析,按照社会大众的观点来看,第一次发生性行为不算强奸,并且女大学生在第一次派出所录口供的时候,也承认第一次发生性关系是自己自愿的。
就算去法院,也只能判决小马子无罪,因为大家都会怀疑其中是否另有隐情。
但是在法院根据以往的判决案件当中,法院其实并不缺乏相应的理论依据,在司法实践当中,先强后通不谓之强的观点。
也就是说,男性和女性发生了性关系,这时候女性是自愿的,是后再次发生性关系或者同居,一般情况下是不会追究男性的强奸行为。
刘家豪,这时候才理解,派出所民警的理论来源于1984年,关于当前办理强奸案件当中,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。
其中的内容就是这样规定的,所以在现在的司法审判当中,拥有以前的例子,对于小马子的这类案件,一般情况下会选择无罪判决。
但是女大学生并不认同,并且坚持认为,自己早上发生性行为完全违背了自己的意愿。
但是派出所民警又给出了这样的解释,根据我国刑法诉讼法第55条规定,如果只有被告人供述,没有其他的证据,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,也不能够处以刑罚。
就小马子的这件案子而言,小马子和女同学发生的第一次性行为后,女同学认为,这是表达了自己的真实意愿,也是自己心甘情愿做的,而没有选择报警,所以第一次绝对不可以认定为强奸。
一晚上的时间,手机就在自己旁边,发生关系的时候并没有发生暴力胁迫行为,两人身上并没有明显的伤痕,也就是说,第一次发生性关系的时候,并没有因为小马子的暴力威胁,言语恐吓等行为,女同学也承认自己当时是同意的,所以这种情况下不能认定为强奸。
虽然女同学坚持认为,第一次是自己自愿的,可以不告强奸,但第二次是自己不自愿的,又没有办法拿出相应的证据。
不能表明,小马是存在强奸行为,只能凭借女同学自己的描述,然而小马子的这个时候说,两个人发生性关系的时候,尤其是在第一次发生性关系的时候,曾经亲口问对方,你愿意做我女朋友吗?
女同学当时的态度是点了点头,在派出所里两个人对峙的时候,女同学夜场认得这个行为,表示第一次发生关系前,小马子确实有这样的语言行为,自己当时不知道怎么回答,便点了点头。
于是,民警又问到,那么你当时是否同意答应成为对方的女朋友,女同学表示自己当时就算默认了。
双方对于这个,比如没有任何异议,对这个笔录表示认可,派出所民警就有理由认为,两个人第一次发生关系的时候就是男女朋友关系,虽然女同学有男朋友的前提下又交往的第二个男朋友。
但在法律意义上只要是单身的人就可以拥有选择男朋友的权利,这就表示两个人属于恋人关系,这时候就可以确定为男女朋友关系。
所以派出所认定,司法机关很难认定小马子存在强奸行为,女同学当然不认可这个,并提出了自己的质疑,虽然我们两个是男女朋友关系,就算我们谈恋爱,那么对方在和我发生性关系的时候,也要问我同意不同意。
而民警给出的解释是这样的,对于一般人而言,他们并不懂法律,但是从社会公众角度考虑,女性不会和强奸自己的人谈恋爱,这是一般情况下,从现实角度来讲,如果一对小情侣在吵架之后报警称对方强奸了自己,不但警